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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2、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3、制定仲裁规则;
4、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5、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2、承担仲裁庭的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3、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和送达工作;
4、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5、负责仲裁文书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6、承办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仲裁办电话:0597-2301605 联系人:温禄华 杨生金
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
(一)立案
1、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一式两份。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二)处理
1、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执行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龙岩市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龙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已于5月30日正式成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江棣章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及市人事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今后,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均可向市人事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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